1.補助範圍:本要點補助參加之國際競賽,指由各國所舉辦且其參賽組別最近三年有平均十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參加之競賽。非屬國際性競賽、與高等教育無直接相關,或屬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等之國際性競賽,不予補助。 2.補助對象及條件: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第三點所定大學校院在學期間,以學校名義參加國際競賽之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補助: (一)具學術、技藝優良表現:學生個人或團體最近二年在國內外學術、技藝能競賽或發明展領域有優異名次或事蹟表現。 (二)經國內賽選拔:學生個人或團體參加全國性學術、技藝能競賽獲優異名次。 3.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以採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學校自籌款比率應達所需出國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但屬國內賽選拔者,經本部同意,承辦國內賽學校得免提列配合款。 (二)本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申請案件未獲本部及相關政府部門補助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補助經費。對每位學生出國參賽之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 (三)補助額度由本部視申請案之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需要等因素核定之。 (四)申請案經本部審查核定補助金額後,各校應依核定金額及審核意見,修正申請案再函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4.申請作業: (一)受理時間:符合第四點規定之補助對象者,由學生所屬學校或承辦國內賽學校依本部公告時間,向本部提出下一學期申請補助案,本案申請作業每年以二次為原則。但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申請案將併同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請案辦理。 (二)申請資料:申請學校應提出下列表件,各一式五份: 1. 申請表(如附表)。 2. 佐證資料:依第四點各款符合之條件,提出其證明及相關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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